(2017)冀刑申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合辰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97号任合辰:你因犯受贿罪一案,对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刑初25号刑事判决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刑终500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和有新证据证明收受的好处费有部分用于公务开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已构成受贿罪。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考虑你有自首、积极退赃、受贿款项大部分用于单位支出等情节,已作出从轻处罚,关于你提出自行出资用于为单位借调人员发放工资的部分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