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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李永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李永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座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8406U。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被执行人:李永耀,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南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以李永耀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一案指定给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