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利与被执行人郭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利,郭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利,男,1969年9月27日,汉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郭奎君,男,1972-6-17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小利与被执行人郭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与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2017)桂0225执124号案同为一件案件,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撒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5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树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