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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顺龙与张卫武、张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龙,张卫武,张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662号原告:徐顺龙,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卫武,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美凤,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徐顺龙为与被告张卫武、张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顺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顺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徐顺龙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