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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星与戎贵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戎贵福,吴文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466号原告:张星,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戎贵福,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第三人:吴文月,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原告张星与被告戎贵福、第三人吴文月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及第三人的联系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及第三人的现准确送达地址或预交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故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之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琪人民陪审员  周德伦人民陪审员  冯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