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慧菊、吴建设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菊,吴建设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慧菊,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洞口县。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建设,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洞口县。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慧菊、吴建设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慧菊、吴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建设收受聂某的地下六合彩码单9期,数额为人民币14420元;收受刘某通过微信投注的六合彩码单37期,数额为人民币27225元;收受梁某投注的码单30余期,数额为人民币20000余元。共计人民币61645元。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慧菊收受杨某、吴建设、李某、曾某、尹某、卢某、林某等人通过微信投注的六合彩码单数额为人民币106415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慧菊、吴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刘某、梁某、杨某、吴建设、李某、曾某、尹某、卢某、林某等人的证言,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及扣押、发还手机清单,对被告人李慧菊、吴建设的辨认笔录和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菊、吴建设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投注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慧菊、吴建设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慧菊、吴建设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慧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吴建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 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