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佰行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佰行,江苏中信建设集团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李佰行,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延寿北路97、99号。法定代表人:周金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佰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中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前支付原告李佰行工资40340元并贴补原告李佰行利息损失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3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管理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中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和人员下落。现尚未执行到位4234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苏0681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