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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888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卡某(英文名K.M),男,1985年1月5日生。辩护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卡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海霞均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赵峥嵘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卡某于2017年7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经事先联系,至本市闵行区漕宝路、星中路路口,欲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净重2.41克的4包白色晶体贩卖给王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毒品、毒资等。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4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可卡因成份。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何某某、王某、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卡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卡某定罪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卡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卡某到案后能认罪,且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卡某于2017年7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闵行区漕宝路、星中路路口,欲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净重2.41克的4包白色晶体贩卖给王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公安人员分别从二人身上查获毒品、毒资等。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4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可卡因成份。以上事实,有证人何某某、王某、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刑事证据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制作,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卡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卡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施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振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