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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启全与彭瑞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全,四川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赵启全,男,生于195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四川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华蓥市溪口镇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579632102Y。法定代表人:张晓容。被执行人:彭瑞贵,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赵启全等与四川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分局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分局的收益111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