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胡礼文与宋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礼文,宋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866号原告:胡礼文,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礼兵,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系原告弟弟。被告:宋怀龙,男,1968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胡礼文与被告宋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礼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礼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怀龙经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礼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9360元���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以搞工程缺乏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30000元,承诺使用期限到月底。逾期后未偿还,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宋怀龙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2日,被告因投资工程,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胡礼文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还款计划本月底一切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为7800元(130000元×6%),原告主张936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礼文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800元(从2016年7月1日算至2017年7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怀龙负担3052元,原告胡礼文负担35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怀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婧婧(2017)皖1225民初2866号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经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时间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7×××0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