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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叶水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972刑初594号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独任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叶水养。
 
 
 
 
 羁押时间
 
 
 2017年10月24日
 
 
 羁押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起诉号
 
 
 东二区检诉刑诉〔2018〕267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查明事实
 
 
 被告人叶水养于2016年11月24日在东莞市厚街镇盗窃被害人林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价值不详)时,被当场抓获并被行政拘留;于2017年10月11日在东莞市虎门镇盗窃被害人赖某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约850元);于2017年10月23日在厚街镇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的电动车1辆(价值约8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
 
 
 一、被告人叶水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被行政拘留羁押的6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叶水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赖某某850元、何某某80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凤琴
 二Ο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政
 雷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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