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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大唐设计工作室与武夷山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大唐设计工作室,武夷山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619号原告:武夷山市大唐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红礼袍街13-26号(经营者:唐荣宗,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红礼袍街13-2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被告:武夷山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风情商苑。法定代表人:翁财祥。原告武夷山市大唐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武夷山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武夷山市大唐设计工作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市大唐设计工作室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武夷山市大唐设计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彭敬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付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