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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荣与刀琼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刀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周荣,男,2003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监护人周云华,男,1972年04月10日生,汉族,系周荣之父。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刀琼梅,女,傣族,1978年10月09日生,现住景谷县。周荣申请执行刀琼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20日作出的(2010)景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于2017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刀琼梅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9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39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刀琼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孟连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950.00元(大写:叁仟玖佰伍拾元整)。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艾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