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余兰粉、张琼龙与张小初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兰粉,张琼龙,张小初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兰粉,女,193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初,女,195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审原告:张琼龙,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余兰粉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初、原审原告张琼龙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余兰粉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兰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王晗莉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洪娇?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