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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祖洪与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洪,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祖洪,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陈佳,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立案执行的李祖洪申请执行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佳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10元,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佳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当场支付了2000元,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陈佳实施了拘留,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