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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颜丽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丽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75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丽琴,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古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丽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颜丽琴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丽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20日间,郑某(已判决)租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村“某学院”对面一民房的一楼店面开设游戏机店,在店内摆放三台“超级斗地主”电子游戏设备供人赌博,并从2016年5月开始,以每月工资人民币1800元另加盈利额百分之十的抽成,雇请被告人颜丽琴负责该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微信支付和现金交付两种方式收付赌资。至被查获为止,该游戏机店共计盈利10万余元,被告人颜丽琴共计获利工资人民币19800元和盈利分成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颜丽琴和赌徒刘某、王某1于2017年4月20日16时许在上述游戏机店赌场内被福州市公安局三叉街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颜丽琴处查扣到用于微信交易的手机一部,现场扣押三台电子游戏设备芯片并将三台游戏机销毁。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三台电子游戏设备均为单人操作的赌博机。经调取被告人颜丽琴手机的微信交易记录体现,2017年2月至4月间,该赌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收入人民币87619元,支出人民币20962元,盈利人民币66657元。2017年8月31日,同案人郑某向公安机关退清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丽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表、微信交易记录截图、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抓赌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郑某、刘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三叉街派出所《赌博机认定》;辩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丽琴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丽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颜丽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丽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颜丽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洪飞法官助理 庄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8、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