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罕小与安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罕小,安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4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罕小(又名李憨),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海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上诉人李罕小因与被上诉人安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罕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罕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罕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甄玉红审判员 张莉萍审判员 杨 琳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