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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9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倍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倍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973号之三被执行人张倍基,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旧州镇居民。被执行人张倍基因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灵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7刑终1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16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倍基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倍基主动缴纳了罚金,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7刑终11号刑事裁定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