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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向某与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客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客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向某,女,生于1970年3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代理人车某,男,生于1966年9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向某之夫。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客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0295004T。负责人黎义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客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强客运公司赔偿申请人向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7.5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楚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