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廷付与临沂批发城赵涛食品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廷付,临沂批发城赵涛食品商行,郯城玉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58号原告:郑廷付,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批发城赵涛食品商行,经营者赵涛涛,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华丰国际副食城D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坡,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赵涛涛之父,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郯城玉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法定代表人:孙锦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泉,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祥,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孙锦玉之父,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郑廷付与被告临沂批发城赵涛食品商行、被告郯城玉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廷付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郑廷付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