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素兰与王晓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兰,王晓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份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611号原告:徐素兰,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阁,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610611629。被告:王晓超,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份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法定代表人:米学贵,经理。徐素兰与王晓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素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同意原告徐素兰免交。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