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史海山、史文博与吴旭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海山,史文博,吴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史海山,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史文博,男,汉族,2012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史志恒,系原告史文博之父。被执行人吴旭阳,男,汉族,1997年7月26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海山、史文博与被执行人吴旭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5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