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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宣平与被告尹道江、刘爱莲、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宣平,张伟,尹道江,刘爱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626号原告:周宣平(反诉被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玲,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伟,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道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道江(反诉原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忠新,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爱莲,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道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爱莲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宣平与被告尹道江、刘爱莲、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尹道江于2017年8月9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周宣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道江、张伟、刘爱莲的起诉,被告尹道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周宣平的反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周宣平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尹道江(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原告周宣平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宣平撤回对被告尹道江、张伟、刘爱莲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尹道江(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周宣平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原告周宣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反诉原告尹道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定杰代理审判员  安素平人民陪审员  何尧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