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与孝感市康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后湖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孝感市康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后湖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16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主要负责人:何松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毅、黄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感市康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后湖店。住所地孝感市广场路*号。负责人:郑园。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峰,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与被告孝感市康泓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后湖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负担。审 判 长 肖应友人民陪审员 乐青林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