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万海与雷发和、白万松、邝贤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万海,雷发和,白万松,邝贤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1民初1043号原告:白万海。委托代理人:沈波。被告:雷发和。被告:白万松。被告:邝贤刚。原告白万海与被告雷发和、白万松、邝贤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万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波、被告雷发和、白万松、邝贤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万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700元,三被告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三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由白万松、雷发和各出资40万元各占30%股份,邝贤刚以园区现有设施的使用权占30%股份,三人合伙建设经营安康绿硒汉阴县涧池镇紫云园区休闲娱乐项目。2016年11月27日经杨纪米介绍,原告到紫云园区休闲娱乐项目工地,与雷发和谈好价钱后开始施工,于2016年12月25日完工。2017年1月10日白万松、雷发和在紫云园区休闲娱乐项目工地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当场验收、核算、计价,双方确定水电安装费10000元、洗玻璃劳务费1500元、房顶水管安装费2000元、空调凝结水安装费1000元,房后排水管安装费200元,合计14700元。白万松、雷发和当场表态,此款在农历2016年腊月二十三日之前支付50%。约定时间到了之后因被告白万松避而不见,原告未要到此款,后经三次催要,至今拖欠。2017年6月30日邝贤刚、雷发和出具紫云园区休闲娱乐项目购材料及劳务欠款清单一份,二人确认欠我水电安装劳务费14700元。2017年7月12日雷发和个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紫云园区休闲娱乐项目水电安装劳务费7350元。2017年7月20日雷发和给原告出具未付原告劳务费清单一份,合计金额14700元。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雷发和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全部是事实,因为我们三人属于合伙,债务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被告雷发和承认自己该支付的部分,但是被告白万松也应该承担一份,对于个人所打的7350元的欠条,这张欠条按照合伙协议的出资比例打的,如果另外两被告不承认合伙,我只能把个人所打欠条收回。被告白万松辩称:合伙协议是三被告所签,三被告当时口头约定由雷发和当负责人也是事实,但是被告白万松并未实际出资,只是签了个名字,该协议未生效,因此被告白万松不承担支付义务,对于所欠劳务费具体数额,被告白万松未参与,也不清楚。被告邝贤刚辩称:被告三人合伙是事实,合伙事务具体由雷发和负责,工人施工情况也属实,但施工材料和工价被告邝贤刚不清楚,对于所欠劳务费,按照合伙协议,在80万元出资额以内被告邝贤刚不出资,也不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5日,被告雷发和、白万松、邝贤刚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经营紫云园区内的餐饮、采摘、垂钓、儿童乐园、茶楼等休闲娱乐项目,协议约定:白万松出资40万元人民币,占本项目30%的股份,取得相应的效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雷发和出资40万元人民币,占本项目30%的股份,取得相应的效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邝贤刚以园区现有设施的使用权占本项目30%的股份,取得相应的效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有设施基础上,由合伙人白万松和雷发和投资80万元后,如还需继续增加投入,经三位合伙人友好协商,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额度后,各自按股份比例追加投入,并口头约定由被告雷发和负责项目实施。2016年11月27日原告白万海到项目工地看了以后,第二天进行水电安装、洗玻璃、房顶水管安装、空调凝结水安装等几项工作,于2016年12月25日完工。经验收核算,双方确定水电安装费10000元、洗玻璃劳务费1500元、房顶水管安装费2000元、空调凝结水安装费1000元,房后排水管安装费200元,合计劳务费14700元。该款项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伙经营协议、购材料及劳务费清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白万海的劳务费应该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三被告属合伙关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雷发和当庭认可所欠白万海劳务费14700元,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全体合伙人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白万松辩称不清楚劳务费数额,不承担支付义务,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白万松合同未生效的辩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三被告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邝贤刚在80万元出资额以内不出资,也不承担相应责任的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发和、白万松、邝贤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白万海劳务费147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由被告雷发和、白万松、邝贤刚共同负担,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