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恢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尹某、黄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恢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德国爱仕壁纸专卖店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以(2017)皖0603执4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尹某名下经法院调解归被执行人黄某使用、办理产权登记后归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预告登记号XX),现因该房产已处置完毕,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尹某名下经法院调解归被执行人黄某使用、办理产权登记后归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预告登记号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