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昊与黄凤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昊,黄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68号申请人:陈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黄凤娥,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申请人陈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凤娥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陈昊用自己所有的产权证号码为松房权证刘字第(2004)083-4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凤娥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申请人陈昊所有的产权证号码为松房权证刘字第(2004)083-4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龙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