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枝红与林法、姜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枝红,林法,姜丽丽,叶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民初8080号原告:吴枝红,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宝,玉环市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法,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姜丽丽,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叶兰云,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吴枝红与被告林法、姜丽丽、叶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枝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法、姜丽丽、叶兰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枝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至归还借款之日止;2.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二被告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担负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4日,本案被告林法称自已因还贷急需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出于熟人关系,原告于当日筹集了100000元借给第一被告,上列借款由第三被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即予归还。届时,被告未归还借款,期间原告曾多次向各被告催讨,但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被告林法、姜丽丽、叶兰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姜丽丽和叶兰云户籍查询函、被告林法和姜丽丽婚姻查询状况函、借条、存款凭条、银行明细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吴枝红与被告林法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林法应当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偿还,并按月利率0.5%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借款发生在姜丽丽和林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姜丽丽未提出该债务系林法个人债务抗辩,故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兰云自愿为林法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责任,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兰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法、姜丽丽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法、姜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枝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叶兰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兰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法、姜丽丽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林法、姜丽丽、叶兰云共同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