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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新空间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张友兵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市新空间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张友兵,高美云,张友群,范忠妹,徐忠华,高永兰,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2703号申请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拓,机构代码:913209025823430969。被执行人:盐城市新空间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友兵,机构代码:73782979-6。被执行人:张友兵,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高美云,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盐城市市区。被执行人:张友群,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范忠妹,女,1963年2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徐忠华,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高永兰,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朱政,机构代码:79611335-X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空间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张友兵、高美云、张友群、范忠妹、徐忠华、高永兰、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6943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新空间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张友兵、高美云、张友群、范忠妹、徐忠华、高永兰、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47750.9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