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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杜春贤与杨德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贤,杨德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10392号原告:杜春贤,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萍,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田,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杜春贤与被告杨德田、江苏联宏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春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萍、被告江苏联宏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德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联宏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春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9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被告杨德田承包江苏联宏纺织有限公司的厂房建造工程后,将厂房的木工排架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工程完工后,2015年10月20日,经案外人黄桂林协调,被告杨德田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39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被告杨德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2月24日,杨德田与杜春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杨德田将江苏联宏纺织有限公司毛纺车间的木工排架、搭拆钢管、扣件等分包给杜春贤施工。实际履行过程中,杨德田只将木工排架分包给了杜春贤。2015年10月20日,经双方结算,杨德田确认结欠杜春贤39000元,并出具《结欠单》一份。该款经杜春贤催要未果,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欠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结欠单》确认结欠原告39000元,理应及时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德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及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田应支付原告杜春贤39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杨德田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宋会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婷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