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雪玲、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玲,宋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677号申请人:杨雪玲,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被申请人:宋春梅,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雪玲与被申请人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雪玲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春梅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47号上河城8栋4单元3层301号、建筑面积120.63平方米的房屋(哈房权证外二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雪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春梅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47号上河城8栋4单元3层301号、建筑面积120.63平方米的房屋(哈房权证外二字第××号),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申请人不得有擅自买卖、转让、抵押或赠予等处置行为(如该房屋已被查封,本次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申请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杨雪玲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