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振锋与任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锋,任金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2419号原告:刘振锋,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被告:任金生,男,汉族。原告刘振锋诉被告任金生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振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锋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振锋负担。审判员 赵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