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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振锋与任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锋,任金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2419号原告:刘振锋,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被告:任金生,男,汉族。原告刘振锋诉被告任金生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振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锋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刘振锋负担。审判员  赵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