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与袁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28号B座3楼,组织机构代码75462553-3。负责人胡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翔,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袁建华,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与袁建华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袁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6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期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登记地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6日及2017年9月15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宛华斌审判员 冒巧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舒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