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薛颖炳与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颖炳,山西省司法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初120号原告薛颖炳,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省司法厅,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狄村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薛永辉,厅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颖炳诉被告山西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薛颖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颖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颖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薛颖炳负担二十五元。审 判 长 李 瑜审 判 员 张 康审 判 员 赵 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武 涛书 记 员 王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