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安扈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安扈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组织机构代码01606457-8。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宏娃,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荆蓉,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洛南县安扈养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安扈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法定代表人张盼鑫,男,生于1993年4月20日,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与被执行人安扈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陕1021行审10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国土局对安扈合作社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25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权利人国土局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4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扈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经查该合作社因市场诸多原因经营不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10月23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安扈合作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