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韩德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7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韩德某,男,2013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德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韩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辩称,其有精神病史,最近病情不稳定;其父亲七月份因病去世。其以后会改过,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韩德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韩德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认罪态度好、被盗财物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韩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