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94号原告潘某,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被告朱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