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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94号原告潘某,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被告朱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