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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波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波,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151号原告张洪波,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一街**号4-1-2。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金剑街2号。原告张洪波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张笑晨审判员  郭 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