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国彦与周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彦,周国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539号原告周国彦,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王小欣,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周国庆,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彦与被告周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彦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周国彦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