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金梅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方金梅,女,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再审申请人方金梅因不服本院(2016)赣10民终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金梅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其的起诉。其主要理由是:其系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审查是否立案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条件。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如不予受理亦应在七日内下发裁定书,但一审法院却在2015年6月8日收到其起诉状后半年多才在2015年12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本院(2016)赣10民终152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4月8日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方金梅在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方金梅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金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益民审判员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