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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强与被告岳阳市仕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强,岳阳市仕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918号申请人:李伟强,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岳阳市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吴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强与被告岳阳市仕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伟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岳阳市仕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双湖湾住宅小区xx房屋进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仕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双湖湾住宅小区xx的房屋,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