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于刘新华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904执367号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曾东,该庭庭长。被执行人:刘新华,男,汉族,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遂宁市大英县卓筒井镇。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刘新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新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房管、工商、证券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刘新华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