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港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陈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港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陈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3024号原告:惠州市港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5层04、05、06、07、08号。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建,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现关押在广东省从化监狱。原告惠州市港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港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赔人民币290337.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惠阳区淡水雅居乐花园售楼点的业务员,于2015年7月2日入职,《劳动合同书》【证据一】可证。《(2017)粤13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证据二】可知:被告在职期间,接待了许某等人在惠阳区淡水雅居乐花园购买房产。被告以帮业主代缴契税或代买理财产品为由,于2016年2月份开始至案发,骗取数位业主人民币合计539744元。被告将上述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同年10月12日,被告主动投案。案发后,原告帮被告垫付了款项,合计人民币510673元。被告涉案单位共计33套,总计佣金290337.23元。根据原告与开发商惠州市惠阳雅居乐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一手代理)》【证据三】第五条第2.8规定:委托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从事代理销售活动,不得向认购客户作出超过甲方委托及许可范围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否则因此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由甲方应付之代理佣金中进行抵扣。同时,第七条第3款规定: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之条款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有违约方承担。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开发商惠州市惠阳雅居乐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不予结算上述涉案单位的佣金共290337.23元。《关于陈建涉案单位佣金扣回的函》【证据四】及《认购书》【证据五】可证。被告行为导致原告损失佣金290337.23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二)乙方的法律责任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上述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陈建因犯诈骗罪被关押于广东省从化监狱,且原告的住所地为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5层04、05、06、07、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之规定,故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即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香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