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郝占存与李腊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占存,李腊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549号原告:郝占存,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腊梅,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13010072787077M。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职员。原告郝占存与被告李腊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郝占存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占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占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郝占存自行负担。审判员 何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林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