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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进军与毋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进军,毋林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258号原告:杜进军,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毋林晓,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原告杜进军诉被告毋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进军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进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杜进军承担。审判员  刘晓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