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8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启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884号之二申请人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段启洪,执行董事。监事,冯家志。被执行人段启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启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段启洪名下无存款,有房产,已查封,但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段启洪与申请人已达成案款支付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国建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