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茵露与刘佳嘉、黎宗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茵露,刘佳嘉,黎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庞茵露,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刘佳嘉,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黎宗剑,男,1982年5月6日出身,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庞茵露与被执行人刘佳嘉、黎宗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庞茵露与被执行人刘佳嘉、黎宗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