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浩诉被告杨松贵、向社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杨松贵,向社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杨松贵,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向社娥,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松贵、向社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浩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