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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权与牛建利、杨萍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权,牛建利,杨萍萍,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665号原告:闫权,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建利,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杨萍萍,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第30层3004、3005。法定代表人:王永。原告闫权与被告牛建利、杨萍萍、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闫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权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