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权与牛建利、杨萍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权,牛建利,杨萍萍,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665号原告:闫权,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建利,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杨萍萍,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第30层3004、3005。法定代表人:王永。原告闫权与被告牛建利、杨萍萍、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闫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权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