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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1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盛宝聪、贾良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宝聪,贾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1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盛宝聪,女,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贾良斌,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宝聪与被执行人贾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贾良斌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东路书香雅苑21栋702室的房屋。2017年8月10日,买受人陈邦礼(340122197408084230)以970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贾良斌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东路书香雅苑21栋702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97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陈邦礼所有。二、买受人陈邦礼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等均由买受人陈邦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更多数据: